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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遛放犬只活动。

二、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各种犬只。违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三、学校设立禁养区,包括机关办公区、校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公寓区、教职工集体宿舍区等公共区域禁养一切犬只及遛放犬只。

四、在校园内禁止饲养英国马斯提夫犬等22种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名单见后附件)。

五、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敞放。

六、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到校园非禁养区内遛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活动高峰时间遛放犬只。

八、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一)校园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校内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九、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十、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依规行使职责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报警电话:028-84078740


附件:《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22种烈性犬、大型犬名单》




党委武装部、保卫处

20231018